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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年度内连续缺勤超过8周,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 (三)两次未能按期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违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六)考取研究生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继续接受培训者。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给予终止培训处理的学员,应退赔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培训经费及选送单位提供的工资。选送单位有权依据《培训合同》追究经济赔偿,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学员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对出现问题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慎重而恰当的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并通知选送单位,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及基地所在单位和选送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培训基地不得无故终止学员培训;选送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选送、延期选送、临时撤回或中断培训。出现上述情形的,一经核实,省毕教委将对培训基地或选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