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学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由基地和基地医院组织完成,学员的考核成绩由基地和基地医院负责保存管理,年度考核成绩同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7:

  
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学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质量和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依据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制定的有关培训细则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认可的培训基地完成规范化培训,达到能够独立从事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临床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 /span>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培训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的学员。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培训细则的要求参加规范化培训,得到带教导师的指导,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二)享受海南省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特殊人群的法定休假日。

  

  (四)培训期间,在带教导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五)选送单位或培训基地不能落实培训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待遇,学员有权向基地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对整个培训过程的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和爱岗观念,恪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严格执行培训所在基地医院的各项诊疗常规,及时请示带教导师,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避免医患纠纷。

  

  (四)尊重师长、虚心求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五)按培训细则完成培训计划,包括科室轮转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

  

  (六)每日认真如实填写培训登记手册,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加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资格。

  

  (七)保证临床实践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全年各类休假累计不超过4周,休假要经过基地同意并服从培训基地工作安排。

  

  (八)参加公共必修课的学习与考试,并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通过海南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和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普通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培训完成,按照与选送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履行服务义务。

  

  (十)因故中途退出培训者,需向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学员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累计达到4周/年。

  

  (二)出现2次及以上丙级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自行打乱培训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事故或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八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4周不足2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第九条  学员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