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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学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由基地和基地医院组织完成,学员的考核成绩由基地和基地医院负责保存管理,年度考核成绩同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7: 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学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毕业后医学教育的质量和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依据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制定的有关培训细则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保证参加培训的学员在认可的培训基地完成规范化培训,达到能够独立从事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临床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 /span>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培训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的学员。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培训细则的要求参加规范化培训,得到带教导师的指导,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二)享受海南省住院医师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特殊人群的法定休假日。 (四)培训期间,在带教导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五)选送单位或培训基地不能落实培训计划和文件规定的待遇,学员有权向基地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对整个培训过程的管理。 (二)树立敬业精神和爱岗观念,恪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严格执行培训所在基地医院的各项诊疗常规,及时请示带教导师,积极防范医疗差错和事故,避免医患纠纷。 (四)尊重师长、虚心求教、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的各项医疗、培训及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执业能力。 (五)按培训细则完成培训计划,包括科室轮转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 (六)每日认真如实填写培训登记手册,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参加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等资格。 (七)保证临床实践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全年各类休假累计不超过4周,休假要经过基地同意并服从培训基地工作安排。 (八)参加公共必修课的学习与考试,并在规定年限完成培训,通过海南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和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普通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九)培训完成,按照与选送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履行服务义务。 (十)因故中途退出培训者,需向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选送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建立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对优秀者给予表彰。 第七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学员选送单位: (一)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者,累计达到4周/年。 (二)出现2次及以上丙级病历者。 (三)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自行打乱培训安排者。 (四)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医疗事故或纠纷等方面问题者。 第八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顺延培训时间的处理,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通知选送单位,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一)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4周不足2个月者,顺延6个月;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1年。 (二)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 (三)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 第九条 学员在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顺延期间的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终止培训处理,并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