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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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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全科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在培训期间,应给予学员夜班费、加班费等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3、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4、医疗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2;保证有充足时间对学员进行指导。

  

  (二)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全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诊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全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省毕教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八条  申请单位依据通知于每年3月份向省毕教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医学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后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毕教委办公室。经过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基地,省毕教委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

  

  (二)实地评审

  

  省毕教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省毕教委,由省毕教委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三)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全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重新制定基地建设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

  

  (四)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培训基地审批结果由省毕教委在海南省卫生厅网站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毕教委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省毕教委将评审通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五)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毕教委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学员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全科医师,并依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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