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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招收全科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使培训工作有序进行,保证招生工作质量,依据《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招生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按照单位审核推荐,统一报名、填报志愿,基地面试,统一公布录取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被推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自2010年起,凡在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五条  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一式三份,附2寸免冠彩色照片,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各三份,并经过单位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选送单位将被推荐人上报材料收齐、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办公室)。

  

  第七条  省毕教委办公室负责推荐人选的材料审核与全省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即学员按照当年公布的基地目录,按要求自主选择1-2个基地填报志愿。首先由第一志愿的基地组织考试(考试形式由基地自主决定)、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学员转入第二志愿基地参加考试、择优录取。仍未被录取的学员,由省毕教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培训基地。

  

  第九条  省毕教委办公室根据各基地上报的最终结果,公布录取学员名单,同时向选送单位下发通知。

  

  第十条  学员选送单位应督促被录取学员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名额不予保留。

  

  第十一条  省毕教委办公室和各基地委员会,负有监督、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工作的职责,保证招生工作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毕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及招生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保证招生工作质量,依据《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按照基层推荐,市、县卫生局统一审核报名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各市、县卫生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市县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荐人选。

  

  第四条  被推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凡在我省社区和乡镇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初级医疗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具有上述专业专科学历并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满一年。

  

  第五条  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一式三份,附2寸免冠彩色照片,加盖单位及主管市县卫生局公章。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各三份,并经过单位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核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各市县卫生局将被推荐人上报材料收齐、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海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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