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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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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裁。

  1、终裁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32%

  (2)其他欧盟公司96%

  韩国公司

  所有韩国公司96%

  美国公司

  所有美国公司96%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96%

  (2)其他印度公司96%

  3、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最终裁定同时生效,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五)价格承诺协议的继承和变更。

  2005年8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8月23日起,由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继承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中确定的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007年6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22日起,由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同日起,美国basic chemicals company, llc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中确定的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

  2008年9月23日,经征求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调整了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5家公司所适用的基础参考价格,并就调整后的基础参考价格通知了有关公司。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与调查机关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5家公司均按协议要求报告了协议项下销售的有关数据,调查机关对有关公司履行协议的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9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到期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9年11月30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9年9月27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代表中国三氯甲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2009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05号公告,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提起期终复审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欧盟、美国和韩国驻华使馆或代表团,就终止反倾销措施事宜通知了印度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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