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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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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价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均为关联交易,且其中国关联公司没有向非关联公司转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合理基础上推定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欧盟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欧盟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欧盟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综合以上情况,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美国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美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家三氯甲烷生产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和美国西方化工公司。

  在规定的时限内,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实际对华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西方化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在规定的时限内,其他美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其他美国公司做出裁决。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综合以上情况,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韩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家三氯甲烷生产商: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

  在规定的时限内,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并提交了倾销答卷。调查机关就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裁决如下: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在排除不能收回成本的国内销售交易后,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实际对华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根据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答卷进行的上述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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