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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六)登记应诉。 2009年11月29日,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法国阿科玛公司(arkema france)、美国西方化工公司(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等3家公司登记应诉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七)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邮寄送达了调查问卷,并在商务部网站提供问卷供利害关系方下载。规定时间内,3家应诉公司均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调查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阿科玛公司和西方化工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审查并考虑了上述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如下: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次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2)参加调查活动 2009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47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3家国外生产企业和1家进口商递交的应诉登记申请。 2009年12月18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2009年12月21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2009年12月21日,阿科玛(常熟) 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2009年12月21日,美国西方化工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2月17日,发出了《关于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53号),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9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国内生产者和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376号)、《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77号)、《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78号)。截至调查问卷答卷的回收日期,调查机关共收到了国内生产者浙江巨化、山东金岭和支持企业江苏梅兰3家国内生产企业以及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法国阿科玛公司、阿科玛(常熟)有限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0年2月3日,浙江巨化、山东金岭以及支持企业江苏梅兰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1月25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延期提交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申请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