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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略)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2)有废水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4)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 (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按照以上原则、以地区(市)为基本单元统一筛选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 3、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 ①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中最低值,或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 (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存原则: ①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关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炉窑等),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