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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3)各辖区县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拆分

  根据以上步骤得到的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去除量,计算各区县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源数据平衡表》(s405-2)。

  3、废气污染物

  (1)各辖区生活能源消费量的拆分

  优先采用已有的各辖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填报;如果各辖区县生活能源消费数据缺失,则将地市生活能源消费量按照第三产业增加值分配法拆分。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区县占地市的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按比例将本地市生活能源消费量分解至各区县。该数据仅用于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2)各辖区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按照各辖区生活能源消费量以及对应的排放系数,核算各辖区县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主要参数的获取

  

  (一)城镇常住人口

  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数据来自各级统计部门的城镇人口统计数据。2010年度更新调查中城镇常住人口数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填报。

  (二)生活能源消费量

  1、生活煤炭消费量:来源于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包括终端消费部分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城镇生活煤耗,以及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部分的生活供热煤耗(取绝对值)三个部分。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和城镇生活煤耗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得;由于能源平衡表中供热煤耗为工业和生活供热总煤耗,生活供热煤耗需在供热总煤耗基础上扣减工业供热煤耗得到。生活供热煤耗和生活总煤耗计算公式为:

  生活供热煤耗=供热煤耗(能源平衡表)-工业供热煤耗(行业代码为4430的煤炭消费总量)

  生活煤炭消费量=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煤耗+城镇生活煤耗+生活供热煤耗

  2、生活其他能源(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消费量:来源于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包括终端消费部分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能耗和城镇生活能耗两个部分,从能源平衡表直接获得。其中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两项指标。天然气还包括能源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部分的生活供热天然气消费量(取绝对值)。

  生活供热天然气消费量=供热天然气消费量(能源平衡表)-工业供热天然气消费量(行业代码为4430的天然气消费总量)

  3、如地市级城镇生活能源消费数据缺失,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市占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按比例将本省生活能源消费量分解至各地市。该数据仅用于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四: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将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垃圾焚烧厂不包括垃圾发电厂,垃圾发电厂纳入工业源调查范围。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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