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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按照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畜禽养殖业可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畜禽养殖组织模式分类与规模: 规模化养殖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将分散经营的单一畜种的养殖户集中在一个区域内,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并达到规定饲养数量的养殖区域。饲养数量至少要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养殖单元为调查对象逐户发表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内容 种植业的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区域内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面积。 水产养殖业的调查内容是调查区域内鱼、虾、贝、蟹等人工养殖水产品的产量,以及网箱养殖的产量和面积等。其中,网箱养殖仅指淡水养殖中的网箱养殖产量和面积。 畜禽养殖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 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区域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养殖单元的畜禽养殖总量(即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总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发表调查的内容包括:畜禽养殖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周期、清粪方式、粪便利用方式、尿液/污水处理方式等。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总氮、总磷、氨氮。 畜禽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水产养殖业: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三、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核算方法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均采用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种植业中耕地、保护地和园地的单位面积排污(流失)量(即种植业排污强度);水产养殖业中鱼、虾、贝、蟹等5种类型水产品的单位产量排污量(即水产养殖业排污强度)。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量采用两种方式核算: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户发表调查,根据调查表的基本信息和产污系数以及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来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养殖专业户根据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和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其中,养殖专业户的排污强度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核算并作适当调整。 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由“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n302表”中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减去发表调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量(出栏/存栏量)汇总量得到。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三: 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及机动车。 (二)城镇范围的界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其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直辖市可将全市作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或选择以所辖区县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