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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机动车 机动车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生活污染源 人口: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类型、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公共服务用水总量等。 根据城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消费量等数据,采取平均排污强度(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通过软件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规定给出的原则,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数据平衡表(s405-2表)上报。 (二)机动车 调查统计2010年各地市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登记时间、不同车型的注册量,核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三)调查核算的污染物种类 调查核算排放量的污染物指标见表1。 表1 生活源调查核算污染物指标
三、 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服务业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为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污水污染物从驻存场所的排放量与城镇常住人口之比。 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a排放量=生活污水污染物a产生量-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核算方法为: 生活污水污染物a去除量=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总去除量-污水处理厂去除工业废水污染物a的量 其中: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总去除量=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污染物a的浓度差 污水处理厂去除工业中废水污染物a量=∑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a去除量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a去除量= 该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该企业污染物a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浓度-污水处理厂污染物a出口浓度) (二)生活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1、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生活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测算。 2、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测算。 3、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 (1)供热锅炉房燃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系数: 1)民用型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型煤排放1~2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型煤消费量(吨)×(1~2)‰ 2)原煤的烟尘排放量,以每吨原煤排放8~10公斤烟尘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烟尘排放量(吨)=原煤消费量(吨)×(8~10)‰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2010年度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车型、不同年度注册量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系数,核算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各区县污染物排放量拆分方法 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拆分 (1)各区县废水污染物产生量的拆分 按照各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数占地市的比重,将地市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拆分至各区县。 (2)各区县废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 ①具有独立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区县(下称独立区县),直接引用《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h401表)中对应区县的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数据进行填报。 ②存在跨区县污水收集管网、共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区县(下称非独立区县),根据《污水处理厂调查信息汇总表》(h401表),由地市生活污染物去除总量扣减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后得到非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根据各非独立区县的城镇常住人口占非独立区县城镇常住总人口的比例,将非独立区县生活污染物去除量进行按比例拆分、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