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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属地原则调查,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更新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 5、污水处理厂核算水污染物去除量; 6、废水、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污染物种类 包括: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等。 2、废气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物焚烧废气的排放量,以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废物焚烧残渣等。 三、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方法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的污染物产生、排放量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其中,污水处理厂污泥、废物焚烧残渣可按运行管理的统计报表填报。 四、污水处理厂中生活和工业污染物去除量的拆分方法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总去除量通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浓度差及处理水量核算。其中,对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详见《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