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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认定数据有效性。

  ③验收监测数据

  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验收监测数据。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6、产排污系数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1)原则上统一采用重新调整、修订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10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4)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数据,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7、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排污量,企业应将核算依据、参数、物质转换关系、计算方法等作为调查表附件,一并报送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四、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估算方法

  1、非重点调查工业源的估算指标

  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非重点估算的指标包括以下指标:工业用水量(取水总量、重复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cod、氨氮排放量、煤炭消费量(其中,用作原料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倾倒丢弃量。

  2、工业源非重点调查部分的估算方法

  (1)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初筛名单,以普查数据库汇总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各地市2007年度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排放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调查单位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

  (2)各地市根据2007-2010年企业新增和关闭情况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情况,以2007年非重点比例为基础,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2010年本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

  (3)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总2010年各地市更新调查中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估算比例核算2010年本地市非重点排放量,并将地市工业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4)省级环保部门根据2008-2010年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二:

  

  
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二)调查对象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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