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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7、污染源监测结果。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2010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

  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它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三、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方法

  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为:

  二氧化硫产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含硫率×硫的转化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1-综合脱硫效率)

  式中: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投运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和投运率按环保部门核查核定的结果进行核算。含硫率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值。

  2、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经过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且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规定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认定要求参考上文执行。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应保留2010年全年监测数据备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动监测数据的,其核算的排放数据不予认可。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工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

  4、不同方法核算结果出现差异时的校核及取值原则

  不同的污染物可根据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校核,并以核算结果较大的最终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使用监测数据核算产排污量的原则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满足有效性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方可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1)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

  ①监督性监测数据

  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有4次监测数据,或每月监测1次。监测因子至少包含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

  ②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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