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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严禁以各种考试成绩为教师、学生排名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上学补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省教育厅) 17.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妇联、团省委) (三)高中阶段教育。 18.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省教育厅、团省委) 19.吸引国内外资源参与举办普通高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外办) 20.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语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支持高中与高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培养特色创新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职业教育。 21.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 22.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23.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24.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 25.推进职业教育办学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委办) 26.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27.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学校,给予优惠政策扶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28.依托行业、企业或职业学校建设跨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9.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30.支持职业院校和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合作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创新实训基地建设模式与运行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学校共建、共管和共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 31.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强化市级政府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责任,提高县级职教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强化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增强服务“三农”能力。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支持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对农村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团省委) 32.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 33.省、市政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