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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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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0.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学风、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91.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92.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3.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94.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5.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96.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7.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8.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完成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市级以上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

  99.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施准入制度。制定中、高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继续执行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职务)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100.对职业学校实行按编制足额拨付经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1.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培养并遴选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国资委)

  102.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创新高校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进海内外高端拔尖人才不受学校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直聘为二级教授不占学校岗位职数,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高校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新教师,即时办理聘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高端人才作为“高级研究学者”或“访问学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103.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加强校长培训基地建设,提高校长培训质量。完善大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担任大学校长必须有高校工作经历和较高学术造诣。创新大学校长管理机制,实行大学校长任期制,建立大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评价考核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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