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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4.对接产业集群建设,调整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厅、省农委) 3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36.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职业学校专业课程内容和职业标准相衔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38.鼓励毕业生在职继续学习,拓宽毕业生继续学习渠道。(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制定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办法。(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0.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行行出状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五)高等教育。 41.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大学特色化发展战略,推进强校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4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健全教授为低年级学生授课制度。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3.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创新平台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推动高校融入国家及区域创新体系,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国防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校创新要素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 46.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布局。制定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合理控制院校数量和发展规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六)继续教育。 47.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改革与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8.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9.重点建设一批社区学院、老年大学和示范性家长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0.建设一批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厅) (七)民族教育。 51.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52.加快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 5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幼儿园和少数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八)特殊教育。 54.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经费的投入力度,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残联) 55.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创造条件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九)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6.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