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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2.选择一批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73.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74.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75.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76.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7.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78.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79.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健全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三)管理体制改革。 80.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 81.统筹管理省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82.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83.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成立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省教育厅) 84.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质量评估、考试认证、教育咨询、培训交流等业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十四)扩大教育开放。 85.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安全厅、省物价局) 86.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进高校课程国际化。(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 87.实施“国外名师聘请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辽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8.实施“留学辽宁计划”。加大省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激励机制,打造来华留学特色品牌课程,扩大来辽宁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留学生的比例。(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9.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地方合作项目,扩大选派规模,提高选派质量。推动高校开展境外办学,扩大辽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