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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逐步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市级异地就医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加强对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调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性为重点,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5)继续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调剂功能,全面推进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互相免费提供数据接口,为困难群众就医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创造条件,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安徽保监局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大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有关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用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或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提高医疗机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安徽保监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机制,巩固提升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确保新机制平稳、健康、有序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