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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确保基层全覆盖。 (1)巩固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2)规范省补充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健全规范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机制,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药品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省卫生厅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积极建议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省物价局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7)保障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负责) (8)加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监管。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质量监督,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完善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分析评估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负责) 3.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卫生厅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构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效发展机制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着力抓好聘用合同的日常、后续管理,从根本上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切实做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新进人员全部实行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