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4-14
【实施时间】 2011-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六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3)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项目工程。建设省级卫生信息平台,在合肥、芜湖市建设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在省立医院和绩溪、定远、岳西、砀山、临泉等5个县医院开展远程会诊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基层远程会诊系统。在芜湖、马鞍山市建立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连接、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在61个县医院、20个农村人口超过30%的区医院建设县级医院pacs系统。在全省所有规划建设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3)按照国家公布的300个临床路径病种,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研究制定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芜湖市、马鞍山市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2)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商务厅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