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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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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推动集聚式发展。

  

  把集聚区作为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主推模式,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集聚,提高集约发展水平。制定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标准,对有集聚化趋势的服务业企业集中区进行认定,滚动建设30个左右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各地可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结合各自特点,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规划布局一批区域性服务业集聚区,逐步启动建设。省、市(州)将出台扶持政策,加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内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建立集聚区良性运作的管理机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集聚区发展列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考核体系。

  

  (七)培育服务业品牌。

  

  扶持和鼓励服务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创建服务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在继承和发扬传统品牌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理念和现代管理模式,改造老字号、老品牌,赋予新内涵。对具有一定发展基础、服务功能完备、服务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行业或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和营销策划,努力扩大影响,落实服务业品牌奖励办法。打破服务业品牌自然形成的传统思维,研究现代品牌形成的规律和特征,建立从产品研发到售后服务、单一媒介到立体网络、核心竞争力到产品形象包装的理性品牌策划机制。制定服务业品牌认定标准,加强宣传和保护,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品牌发展壮大的优良环境。

  

  (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标,突出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滚动实施50个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调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调度监测系统,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招商引资,推动银企合作、对接,引进战略投资主体,打造龙头骨干企业。

  

  四、政策措施

  

  为顺利完成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需要制定完善政策,扩大开放合作,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组织实施,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1.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领域。加快清理各种政策制约和体制障碍,合理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兴办服务企业,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平等准入、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对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审批机关一律不得增加其他前置许可项目。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探索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实现服务业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

  

  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服务业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对分离服务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落实。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服务业用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布局和范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和列入省规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通过旧城区改造、城区企业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服务业发展。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各地收储及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优先为现代服务业项目提供。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用途确定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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