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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农经[2011]13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

[接上页]


  本规划是贵州省开展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和个人在相关工程建设中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搞好与本规划的衔接。

  

第二节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流转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权交易制度,在贵州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规范林地流转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的规章和法规。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引导“两江”下游受益地区对贵州省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对石漠化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型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费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石漠化地区的水电、采矿等工业企业,要明确环境恢复和治理责任。坚决依法查处项目建设实施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 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采取特殊政策,加大对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投入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现有渠道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实施的倾斜力度,支持贵州省重大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提高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投入贵州省的比重,适当提高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的转移支付力度,由贵州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规划实施。二是强化金融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优惠贷款等资金参与规划实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为规划实施提供工程、财产、材料运输、农业、建设人员意外伤害等各类保险。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本规划所涉及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统筹安排,做好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及《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衔接。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的需求,对规划实施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积极支持,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四是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纳入规划的项目,适当简化审批环节,中型水库项目由贵州省组织审批,按照规定报国家备案。

  

第四节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按照“三位一体”、协调推进的要求,合理安排规划中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时序,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建设。各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建设和实施。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要突出重点,严格控制工期,集中兵力打攻坚战,保证按计划建成发挥效益,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胡子工程”。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完善项目后评价体系,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强化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建成的每一项工程都能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变,管理不乱,各记其功,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不同渠道投资和项目的有机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以县为基本单元,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扶贫开发等项目和资金的整合,推进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在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方面,要加强林业、农业、水利等不同渠道资金的衔接和配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治理成效。

  

第五节 健全水利建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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