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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农经[2011]13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

[接上页]
搭建市场化运作的水利投融资平台,统一负责全省重点水利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为利用政策性贷款创造条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行枢纽与灌区统一管理和按工程类型、行政区划分级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明确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强化其财政经费保障。加快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进一步加大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对贵州省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20~30%的比例,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协会等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加快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综合考虑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供水企业合理盈利以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提高调整城镇特别是二、三产业的供水价格。大力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实行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农业用水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强化水费计收管理,扎实推进城镇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加快对现有居民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一律实行“一户一表”。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灌溉用水计量收费。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作用,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缴纳率。

  

第六节 创新生态治理机制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创新造林新机制。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相结合,通过落实公益林补偿、实施林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 2010年起,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进一步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调动和发挥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促进草畜平衡。理顺石漠化土地的产权关系,明确“权、责、利”,实行“谁治理、谁受益”,充分调动农民及社会资源参与石漠化治理。治理后的石漠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化,要及时进行地籍变更,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要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石漠化土地经营主体,并建立合法流转机制和后续管理机制,巩固石漠化治理成效。

  

第七节 强化人才科技保障


  

  整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培训资源,加大对规划实施急需的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和大力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与规划实施。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选调干部到贵州省挂职、组织专家实地指导等形式,加大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贵州省要把培养和引进规划实施所需人才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高校培养、集中培训、引进交流等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培养和引进人才,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大力推广应用岩溶地区水库建设先进技术,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生态建设和石漠化治理模式,加强易灾地区水文气象、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为规划顺利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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