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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2.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3.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动员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三十九)市邮政局。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十)市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人防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十一)市总工会。

  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和推动职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4.参加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十二)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草案,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十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2.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安全准入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工作。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按规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使用定位监控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设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并监控和管理,负责客运站、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监督指导有关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六、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组织、督促、支持区(县)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确保人员编制落实到位,落实区(县)、街道(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及监管装备建设规划,监管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4.组织、督促街道(乡镇、管委会)和区属部门、社区(村)、辖区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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