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8.负责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煤矿建设、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实施科技兴煤战略。

  10.监督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初审工作;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11.承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小组、市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环保局。

  1.监督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停产及整改,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环保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广电局。

  1.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二)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体育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监督指导信鸽放飞协会有关安全工作,组织信鸽放飞时遵守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5.组织制定体育比赛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有关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市统计局。

  1.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收集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统计公报。

  3.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三十四)市林业局(园林局)。

  1.负责全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大型游艺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五)市质监局。

  1.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4.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三十六)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安全防御工作,负责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市工商局。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