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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指导监督市属各技工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市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九)市国土局。 1.指导督促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注销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市建委。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拟定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查处职责范围内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燃气、热力行业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5.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制定建筑、城市燃气、热力行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市房产局。 1.负责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管理和全市城镇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及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及随意拆改主体结构或承重构件行为的整改工作。 3.加强行业监管的安全生产行政制约,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审核合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格房屋权属登记,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5.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十二)市市政市容局。 1.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2.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3.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4.在临时占道许可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不得许可,对现有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交通安全的临时占道单位或设施、设置,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5.督促市政行业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6.负责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三)市行政执法局。 1.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开展全市违章建筑的大检查和整治,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监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四)市交通局。 1.负责公交、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行业安全准入条件,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企业车辆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乌鲁木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设计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对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治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治理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