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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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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支持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

  (十二)市民宗委。

  1.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宗教场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市公安局。

  1.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区(县)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势,提出或制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4.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对建筑物拆除施工中拆迁方案涉及爆破作业的实施监督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定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

  8.配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十四)市监察局。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十五)市民政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做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民政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对请求维护因安全生产产生民事权益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十七)市人事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3.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资格审核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有关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十八)市劳动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农民工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依法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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