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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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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合理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分管副市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涉及范围较大的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4.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参与、配合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5.建立危险源、危害辩识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6.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努力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7.负责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8.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9.修订、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互通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

  1.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综合行政法规,拟

  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范。

  4.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砖瓦、砂石类)安全生产许可核发和监督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二类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的核发和监督管理;监督区(县)《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依法组织较

  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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