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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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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交通安全,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市经委。

  1.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督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

  3.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监督指导电力、冶金、机械、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6.负责组织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实施行业管理。

  7.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电网从业人员入网资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工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九)市商务局(粮食局)。

  1.负责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5.负责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区(县)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

  3.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从事非法“校车”营运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的,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进行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6.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7.加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临时休息的经营性场所)就餐,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饭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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