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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7.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8.组织公安部门及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9.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

  2.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3.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督促内设机构和社区(村)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2.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3.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4.制定应急预案,成立义务安全防护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具。

  5.及时向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查中发现的不能立即纠正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完成街道(乡镇)安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在基本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八、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精神文明办、市编办、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属其他部门和军分区、驻乌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九、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由职能接续的部门承担原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因人员调整的,由接任者承担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2007年7月6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自本规定颁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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