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21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经委、信息办、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外经贸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参加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二是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各产业的部门职责分工,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本领域的“十二五”专项规划、行动方案和年度发展报告,制定年度实施目标,切实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划和培育工作;加大对各部门、城区和开发区的协调力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制度、成员联络制度、材料与信息报送制度、例会制度和年度考评考核制度等;切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和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

  2.加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研究。一是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前期研究。积极跟踪国际产业发展动向,结合我市资源、人才、产业基础等方面现有和潜在的优势,选择市场前景广阔、耗能少、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重点研究,分析产业发展趋势。二是建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评价体系,不断调整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统筹规划产业的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逐步调整和确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导引。三是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纳入全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引导,重点扶持,做好定位,编制规划,推进发展。

  3.科学推进招商选资。一是营造招商选资氛围。在主流媒体创设专栏、举办专题活动,引进或举办各类论坛,编制和发布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发展报告,扩大对外宣传;加强与国内外名企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二是实施专业招商。重点培育一支懂经济、懂技术的招商队伍,提高专业化招商水平;按照服务为先、市区联动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一批重点项目、重点区块在对外招商中予以重点推介,加大针对性招商力度。三是搭建招商选资平台。进一步完善招商组织体制,根据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整体空间布局要求,强化市政府在招商项目布局安排中的统筹作用。充分发挥中介、业主的作用,实现多方联动,形成招商合力。

  (二)提升创新能力。

  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一是加强市校合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与高校合作的制度、模式等;积极支持区、市(县)与高校建立合作机构,强化各级政府与学校合作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协调互动,设立分领域合作对接委员会,使市校合作扎实深入进行。二是提升研发机构实力。在重点科技攻关和创新领域,着力引进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机构;推动企业组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等,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三是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一是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际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和潜在优势,选择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规划期内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进行重点攻关,争取实现率先突破。二是重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形成科技创新、产业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对接,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引导科研机构在进行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三是鼓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内组建产业联盟。通过组建研发合作产业联盟、产业链合作产业联盟、技术标准产业联盟等,积极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3.完善创新公共服务。一是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着力完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区域创新品牌。二是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检测、人才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积极应对国际技术壁垒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