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民政对台交流 按照省委提出的“发挥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的要求,结合民政工作的职能,探索对台工作,主动先行先试,构建民政对台使用的前沿平台。一是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联系互动。支持成立有利于对台交流合作的专门组织,推动对台民间交流合作向多层次、宽领域、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拓展两岸救灾减灾领域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对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的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的互相机制。三是做好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工作。坚持救助政策的普惠性,切实把困难台胞台属纳入救助范围,视情予以适当照顾。四是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领域的闽台交流合作。探索对台社会福利机构的对接合作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培训,拓展面向台胞的养老、康复、护理等福利服务。支持对台慈善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和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五是促进两岸通婚健康和谐发展。“十二五”期间,成立涉台婚姻服务中心,为两岸婚姻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矛盾纠纷调处、婚姻状况核对、婚姻登记等服务。六是探索开展对台社会工作对接交流。学习考察社会工作的模式和经验,积极推进对台优秀人才交流对接,深化对台社工领域交流合作。 (八)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到“十二五”末期,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4500人,基中高级人才450名,中级人才1350名,初级人才2700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将成为承接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各类不同所有制实际从事专业化社会工作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基本实现等同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薪酬待遇。 (九)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抓住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历史机遇,结合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和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进程,做好民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制定《厦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做好《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修订。落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形成衔接配套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民政执法行为,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体制,健全民政法制培训制度,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政法治工作水平。 “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预期
注:主要指标共27个,其中约束性指标8个,预期性指标19个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抓住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历史机遇,做好与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等有关的民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和修订工作。推动制定《厦门市老区发展促进条例》、《厦门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厦门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厦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推动《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厦门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厦门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厦门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厦门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形成衔接配套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立民政综合执法体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健全民政法制培训制度,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政法制工作水平。 (二)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按照“公共财政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主渠道对民政事业的投入,使新增财力的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民生,确保民政事业费与公共财政同步比增长,建立健全民政事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财政支出预算中的比重。要加大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民政事业的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项目民政”的推进力度,把民政基建项目纳入当地基建规划盘子,切实解决基层民政部门工作经费紧张问题,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金保障。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