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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2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乡低保户、农村散居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危旧房屋改造工作。

  2. 城乡医疗救助

  贯彻《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加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优化完善救助模式,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老年人、重病患者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进一步完善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运行机制,依托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即时结算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3. 农村五保供养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并将供养资金、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加快和完善岛外4个区的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十二五”末期,建成4所具有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以提供五保供养服务为主,社会养老、社会救助为辅的区级社会福利中心,使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

  4.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网络体系建设,加大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建设力度,推进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和管理规范化,拓展救助管理服务功能,努力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市级救助管理站改扩建建设工作,在岛外新建1所设施完善、设备齐全、环境优美、保障到位、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400张床位,总投资约5000万元。建成后能满足我市岛外四个区救助需求,基本可缓解岛内现有救助管理站的压力,切实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培训、医疗、安置和回归社会等方面服务。

  5. 应急救灾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体制。完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救灾补助标准和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工作规程,确保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完善全市救灾预案制度,在市、区两级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乡村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预案体系,预案编制率达到100%。

  6.防灾备灾基础建设

  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救灾预备金制度(市级800-1000万元,区级100-200万元,镇(街)级10-30万元)。加快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先进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全市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同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建立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补充机制,建立救灾物资分级筹措、分级管理、逐级保障的体系,确保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救助保障。

  7.防灾减灾及救灾救助

  建立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灾害应急救助的人力、财力、物资、技术装备和制度准备。改善救灾装备条件,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更新救灾办公自动化设备,提升减灾救灾科技含量。

  继续推行农村农房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加强民政与承保公司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理赔效率。

  加强避灾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所有区建成3-4个具有一定规模避灾避险场所,创建15个达到全国减灾标准的“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施灾害信息员职工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以“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为抓手,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系统、重点区域,创新防灾减灾宣传方式方法,全民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

  1.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需求,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重视以“六助”(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医)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的补充作用,巩固居家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依托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0号),每年新建一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求到2012年在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到“十二五”期末,覆盖全市城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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