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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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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重点支持60个县级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实训设备,完善培训设施,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重点支持2-3个设区市建设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社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形成集聚效应和服务品牌。加快整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专栏4: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

  


  建设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形成集人才交流、信息发布、档案管理于一体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枢纽。在廊坊燕郊、沧州渤海新区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分中心。

  

  重点支持3-4个设区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建设具有示范性的人力资源服务设施。

  

  (六)加强和改进失业调控。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做好兼并破产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安置工作。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全面开展失业信息统计,建立和完善失业评估和失业预警机制,有效应对地域性、集中性失业风险。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增强就业稳定性。

  

  专栏5:

  
失业监测预警项目

  


  在11个设区市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及预警模型,选择1000家企业进行岗位变化动态监测,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为实施失业调控和稳定就业局势提供决策依据。

  

  五、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进管理服务。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创造条件。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医疗、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重点做好城乡居民、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在城镇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收支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各级政府扩面责任。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

  

  (三)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确保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普遍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积极探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减少工伤事故,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比例。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调整机制,努力实现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居民价格消费水平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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