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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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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积极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积极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基层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有效控制并逐步缩小工资收入差距,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

  

  (一)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公务员收入总体水平。贯彻落实职务与级别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等政策。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标准。

  

  (二)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鼓励事业单位进行收入分配方式探索与创新,实行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方式和机制,逐步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三)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和调控。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逐步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并向一线职工倾斜。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财税扶持政策。

  

  专栏11:

  
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薪酬调查发布项目

  


  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省、市、县(市、区)分别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搜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用工信息,发现和预防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选择500家企业建立企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调查,选择200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工资指导价位调查,由省统一发布企业薪酬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九、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监察执法机制,畅通信访渠道,改善信访环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平等互利、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修订完善政府规章,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发布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合同签约率。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健全劳务派遣规定,加强对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

  

  (二)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完善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制,强化其在拟定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调处劳动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集体协议履行的监督,做好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裁员行为,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推进社会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加快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建立完善省、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案机构。完善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依法办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

  

  专栏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项目完善

  

  
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施,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改善服务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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