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

  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按照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总体部署,为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做好2011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与环境保护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与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十二五”总体目标,以节能降耗“十大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和环境保护“九大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进实施《行动计划》,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节能降耗方面。确保单位gdp能耗下降3.5%以上,力争下降3.9%,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5%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年节能650万吨标准煤以上。

  --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确保实现全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有面积均达到国家下达和省政府确定面积,且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满足占补平衡要求。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同比下降5%,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同比下降3%。

  --环境保护方面。确保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2.5%,氨氮排放量削减1.8%,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5%。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即千家重点企业节能推进工程、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程、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推进工程、装备制造业振兴推进工程、技术创新推进工程、建筑节能推进工程、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工程、商业及民用节能推进工程、公共机构节能推进工程、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程,从能源消耗较大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入手,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详见附件1)。

  (二)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即城镇建设节地工程、工业建设节地工程、住宅建设节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节地工程、农村建设节地工程、“百万”造地保障工程,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较大的工业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等领域入手,整体推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详见附件2)。

  (三)实施环境保护九大工程,即污染减排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工业污染防治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保护工程、生态创建工程,从污染减排、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等领域入手,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详见附件3)。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协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行动计划》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责任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分解下达目标任务,并于8月25日前将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政府。各市政府要在年终向省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计、监察(监测)、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省政府将根据年度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的专项工作督查,以推动《行动计划》年度各项工作的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