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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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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撑条件。

  --法规政策保障。制定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相关法规政策,加大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检查力度。

  --组织人才保障。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及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为残疾人服务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

  --基础设施保障。建设一批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专业托养设施、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残疾人体育文化设施。

  --事业经费保障。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足额征收力度,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比例;认真落实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扶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规定。

  --统计监测保障。加强残疾人统计监测工作,积极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残疾人生存状况信息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省残疾人人口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以深入实施全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进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和筹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为主要抓手,实施“十大小康·阳光助残行动”和“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专栏二:十大小康·阳光助残行动

  1.小康·阳光生活保障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补助金),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助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状况分类发放生活津贴、护理津贴、辅助器具适配津贴等。城乡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70%左右。

  2.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8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由政府给予补助。社区普遍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康复服务。全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残疾儿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对6万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4.小康·阳光特教行动。全面实施残疾人义务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免除大中小学残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将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普遍得到资助。特殊学校职业教育普遍建立实训基地。

  

  5.小康·阳光就业创业行动。全省稳定10万名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递增3个百分点,安置8万人以上,优先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由残疾人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帮扶5万名残疾人自主创业。为70%以上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6.小康·阳光扶贫行动。建设100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建设900家市、县级基地,辐射带动2万户残疾人家庭开展种养业。通过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等多种措施,帮助10万名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和加工业,增加收入。

  7.小康·阳光安居宜居行动。全面实施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长效救助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切实解决城市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全省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3万户,其中由政府资助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8.小康·阳光文体健身行动。建立20个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10个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00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市都要建立残疾人文化示范基地、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和残疾人体育团队。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园地。每个乡镇(街道)和社区都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健身阵地。省、市、县级电台开设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电视台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全省有能力、有需求的残疾人对文化、体育活动的需求普遍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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