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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社会保障。 1.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为目标,以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为突破,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单独立户,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政策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使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5.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6.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为目标,以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及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为重点,以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不断完善医疗康复政策和救助制度,逐步增加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救助水平。 2.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全面发挥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特教学校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家庭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疏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积极探索康复服务行业管理。 3.以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为主导,以动员社会力量为补充,整合资源,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在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点建设。普遍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4.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 5.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介和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辅助器具配发、“康复器材进家庭工程”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项目,完善政策,加大投入,扩大覆盖面,帮助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康复受益面。 6.扶持一批残疾人辅助器具科技研发、生产和服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科技推广和应用。 (三)教育。 1.以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为目标,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为基础,加快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