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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5.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加大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工作的扶持力度。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7.坚持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全力实施好福建特色的残疾人“福乐工程”,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扶残助残项目。开展残疾人事业科技研发和理论研究。发挥“五缘”优势,与台湾建立常态化的残疾人事业交流合作机制。 专栏一: 主要工作目标
三、“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与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应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在分配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时按相应政策给予优先。制定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救助办法。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制定、完善各类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低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2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实现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最低档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他贫困非重度残疾人由政府补贴50%以上。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大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建立贫困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制度。 5.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统一补助标准,适时扩大受助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试行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对象中一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发放居家护理补贴。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