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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建设品质春城为目标,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环境保护责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具体责任如下: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不能引进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及重污染项目。

  

  (三)根据上级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安排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要把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甚至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七)负责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已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筑物;做好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水源保护工作。

  

  (八)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市环保局职责:

  

  (一)对本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本市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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