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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层层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向本辖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三)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 (四)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五)深入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力度。 (六)严格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