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承担昆明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负责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 市滇管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滇池水体、入滇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排水许可审查等。 (二)负责在滇池保护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负责查处入滇河道及滇池水体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入滇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予以落实。 (四)负责滇池流域范围内集镇、村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六)负责对滇池湖滨带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七)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保刑事执法,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保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未进行环检和排气污染检测超标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转籍、过户手续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昆明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第二阶段,组织制定黄标机动车的限行办法。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市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环保审计。 (二)负责对违反国家环保、财政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市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省、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 (二)监督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市卫生局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