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负责大气、水体、建筑施工和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负责监控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实施本市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五)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环境信息网络、环境信息系统,收集、存储、加工、发布各类环境信息。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六)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进行稽查。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评,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我市有关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八)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资金安排计划。

  

  (九)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十)负责起草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市规划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审核各类规划时,应遵循环保优先原则,充分体现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内容,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二)组织编制修订综合性规划及专业规划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管理、审批供排水、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时,应要求其提供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予审批。

  

  市发改委职责:

  

  (一)对审批权限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

  

  (二)对组织编制或者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将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负责拟定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五)开展低碳城市建设,负责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方案,发展低碳产业。

  

  (六)负责节能减排配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市工信委职责:

  

  (一)对审批、备案、核准权限内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

  

  (二)对组织编制的工业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对审批权限内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应将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负责指导督促开发区(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五)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六)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七)依法对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扩、改建无线电台站项目,不予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八)负责督促通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或者组织通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环境保护技术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九)负责督促通信业务部门落实基站等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十)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