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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博物馆免费开放工程 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核定增补免费开放博物馆。加强博物馆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服务环境建设。提高免费开放博物馆的展陈水平和服务质量。丰富博物馆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施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 十九、基层博物馆建设工程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配套建设一批基层博物馆消防安防设施、馆藏文物保管装备、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检测控制设施和文物陈列展示设施。推进地市级博物馆和文物大县博物馆陈列展示质量提升达标工程。 二十、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 加强受损可移动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开展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的健康评测,加强馆藏文物本体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提高馆藏文物收藏保管能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机构、装备和人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人才队伍,提升文物保护修复行业能力建设水平。 二十一、县级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 为全国无博物馆的县(区)建设一批文物库房,配套建设相应安全防护设施。为县级文物管理所配置一批文物保护巡查专用车辆和专业设备。启动县级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全国县级文物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央级培训规划。 二十二、文物保护装备保障工程 开展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建立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装备水下文物考古专用船只和出水文物保护专用设备。配置一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和基层文物保护巡查设备设施。 二十三、文化遗产知识宣传普及工程 组织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迹遗址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文化遗产知识。组织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十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十大考古新发现和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等评选推介项目,不断丰富广大公众的文化体验。组织全国青少年文化遗产知识大赛和优秀文物展览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融入国民教育。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研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推动制定将文物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义务教育体系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文物政策制定的计划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研究。创建第三方科研机构独立评估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绩效制度。启动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 二、法制保障 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文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机制。推进以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规范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传播和传承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立法前期调研论证,提高文物立法质量。 三、体制机制保障 健全完善权责明确、统筹有力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政策引导、法规标准制定、宏观管理和执法督察职责,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监管督察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建立文物行政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程序。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探索建立博物馆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建立文物博物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优化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环境,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退出机制,健全民办博物馆专业化建设的扶持资助机制,探索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博物馆建设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探索建立文物保护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的扶持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