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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社会救助。健全完善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低保边缘救助、灾民救助、重残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适度普惠、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民生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水平,保持全省、全国领先地位。

  1.实施低保自然增长机制。低保标准保持与全市经济发展同步增长,高于gdp增长,年均增幅不低于12%。加快缩小城乡差距,确保2011年底实现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大改善。

  2.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健全完善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增强收入核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网络,完善低保救助渐退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制定出台《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范救助程序,提升低保救助制度化水平。

  3.创新医疗救助模式。建立健全“收入型”与“支出型”互补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探索新型医疗救助,由原单纯按人施救和按病种救助拓展到按医疗费用支出实施救助,扩大受益覆盖面,解决“因病致贫”家庭现实生活困难。加大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力度,建立健全儿童大病专项医疗慈善救助机制。

  4.构建新型的扶贫帮困体系。进一步加大社会帮扶资金统筹施救力度,通过设立专项救助和行业帮扶,实现帮扶资金救助与低保政策救助衔接互补。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逐步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施救对象。实施困难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5.稳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完善自然增长和长效管理机制。适度扩大“五保”供养范围,将实际收入低于“五保”供养标准,且生活困难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提高供养整体水平,确保全市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

  6.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灾民救助及时、规范、有序。完善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预案培训和演练,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民政部门救灾应急处置能力。

  7.增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广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城乡居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综合利用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统筹整合、科学布点,建设覆盖城乡社区的应急疏散场所。健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目录和仓储制度,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合理储备各类应急物资。

  (二)养老服务(另行编制《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重点实施“着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精心打造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三大工程,基本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协调发展、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我市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享受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自助式养老;6%的老年人享受由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组织提供的互助式养老;4%的老年人享受由养老机构提供的集中式养老。

  8.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编制专项规划,将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等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解和落实到各市(区)、街道、社区(村)。各市(区)建有示范性养老机构1所以上(每所300~500张床位)、护理式养老机构2所(每所100张以上床位)、休闲式养老机构1所;市本级通过改造或整合现有资源等形式,建立市老年活动中心。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变单一“五保”供养为集供养、寄养、康复、护理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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