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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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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快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以共建共享共融为目的,以社区服务中心为载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互联互动,实现政府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互助志愿服务和市场商业服务相衔接,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人民调解于一体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加快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进程。完善社区服务评价机制,开展年度居民民主评议,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估机制,使社区公共服务更加贴近居民需求。整合社区各类业务系统,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基础、界面统一的社区政务平台,全面推行社区台帐电子化。建立以社区服务需求为导向、具备交互功能的社区综合应用平台,充分发挥社区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整合各市、区现有社区服务热线,建立市级社区服务热线12349,形成覆盖市、县(市、区)、街道(镇)、居(村)四级信息服务网络,推动社区志愿工作开展及社区服务业发展。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人口(社区户籍人口和外来登记人口之和)1.5‰配备;按照200~300户的规模设居民小组长,每30~50户设楼(道)长,居民小组长和楼(道)长按有关程序产生。强化社区经费保障,建立以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制度,社区工作经费按不低于20元/人·年(社区总人口)的标准核拨。调整提高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专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从2011年起年人均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其他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对兼职委员、居民小组长和楼(道)长每月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16.不断强化社会组织功能。着眼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公益类、新兴产业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到“十二五”末,市本级建立“苏州公益孵化园”,各市、区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孵化器”,孵化成长期的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培训和提升,组织公益项目孵化。公益志愿类、文体娱乐类和协调管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平均达10家、农村社区平均达5家。重视发挥枢纽型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建立区(市)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团体)和街道(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自治的运作机制。到“十二五”末,市和各县级市成立“社会组织总会(促进会)”及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市培育和发展3~5个枢纽型联合性的社会团体。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进社会组织建设规范化、监督体系化、管理信息化。加快推进市属行业协会改革创新和社会组织网上登记、年检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自律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市等级社会组织达30%以上,各市(区)都有4a以上级社会组织。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路径及其具体形式,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调节功能、政府智囊功能和合作平台功能。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注重品牌建设,市和各市(区)建立10家以上有明显特色和较高信誉的品牌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监督,防范和打击非法违法组织活动。

  17.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加快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培养一支理念先进、方法科学、关爱民生、热心公益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市和各市、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形成以社工机构为载体,以专业社工为引领、以社工从业人员为骨干、志愿者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构建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相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认真做好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每年选拔优秀社工赴国内先进地区或海外研修培训。建立市、县(区)两级实训基地,实行督导制,推行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提升社工人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到“十二五”末,全市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数超过3000人。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与岗位开发力度。逐步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中开发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重点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卫生、社区矫正、养老服务、青少年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有步骤地推进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工化,45周岁以下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大力培育和扶持民办社工机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社工专业机构,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2012年底前,各市、区至少培育2~3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社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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