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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加大政府养老实事项目建设和“民办公助”扶持力度。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具有护理性质床位占总数30%以上,全市千名老人床位拥有数达40张,并纳入各级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其中,2012年达到30‰,2014年达到35‰,2015年达到40‰。加大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政策扶持力度,适度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规范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助方式,加强资助款项的监督管理,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全市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实现全覆盖基础上,完善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全部达到省评估标准a级以上,其中aa级50%以上,aaa级10%以上。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城乡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老年人助餐点达城市社区总数30%,社区助餐点覆盖面达30%以上。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建成上下共通、根植社区的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和管理系统。到“十二五”末,全体老年人都能从社区获得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和心理关爱等居家养老服务。普及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责任险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 11.关爱老年人精神生活。建成一批有规模、多功能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培育一批关爱老年精神生活服务品牌。精心组织老年节系列活动。建立覆盖城乡老年人的心理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为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组织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实现老年服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三)社会建设。围绕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着眼健全均等的公共服务、完善的社会保障、新型的社区治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发展、有序的公共安全、坚强的组织建设6大体系,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职能,协调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12.协调推进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工作格局,统筹协调社会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实际,协调制定苏州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苏州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普惠制、和谐社区全覆盖、社会管理新规范等目标实现,努力探索形成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具有苏州特色的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体系、基本路径、基本格局。 13.创新完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另行编制《苏州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总体要求,以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民主自治更加深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环境更加稳定、队伍素质更加优良、服务设施更加完备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按照“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模式,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为依托、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和机制。加强大型集中安置居住区的管理,对规模超过3000户(10000人左右)的集中安置居住区,设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区多居”管理模式,下设若干居委会。加强社区配套建设。行政、文化、商贸、医疗、综治、警务等服务用房面积按不低于社区住宅地面建筑面积的3%规划建设,其中工作活动用房按0.5%进行配置,已建而未达到要求的逐步建设到位。 14.拓展延伸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组织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积极推行村委会“无候选人一票直选”,普遍实行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全面推广“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社区居委会工作对接机制。深化村(居)务公开,重点加强“村改居”合作组织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到“十二五”末,全市建成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区县和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依法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各项民主管理工作,理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居委会关系,使社区各项事务真正反映居民心声、体现居民意愿、符合居民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