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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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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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