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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2011年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年报》的通知

[接上页]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增加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情况;

  · 重点核查掺渣比例是否达标;

  · 规范企业开具普通发票过程中的异常行为;

  · 企业取得普通发票以及税前扣除中的异常行为。

  4.2.2机动车销售行业

  2010年,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机动车销售行业存在的风险体现在除汽车销售环节以外的各种价外费用应征未征增值税外;其主要涉税风险体现在各种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应税收入尤其是价外费用的申报真实性、完整性;

  · 未按规定处理销货退回或折让;

  · 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税收入未及时入账;

  · 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与申报销售额之间存在差额;

  · 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

  ·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4.2.3种植业

  我们在分析“享受税收优惠的种植业企业”时,发现该行业存在以下问题:销售品种、数量与种植品种、数量不符;“每亩产值”异常;外购货物直接对外销售;发票使用违规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销售品种、数量与种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 外购货物直接对外销售;

  · 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正确划分应税、免税项目。

  4.2.4开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开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存在以下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抵扣税额的增幅明显高于同期销售收入的增幅;部分企业购进农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平均价格;收购农产品数量与存放场地规模不符;收购非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个体工商户手中收购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部分大额供货人没有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向非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跨区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内容不真实;

  · 农产品收购业务不真实;

  · 收购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年供货额50万元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大额供货人。

  4.2.5农民专业合作社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网络发票虚开普通发票,涉嫌偷税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农业合作社章程及农业合作社或社员承包的耕地、林地、果园、海滩(或鱼塘)等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协议不齐全完备;

  ·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果反映;

  · 自产农产品的产量、销量与同行业平均值有较大偏离;

  · 外购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

  · 销售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包括内容与自产货物不符,票面金额与收取(或支付)的货款金额不符等;

  · 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未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或审批,或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时,提供虚假资料;

  · 未正确划分应税、免税项目及收入。

  4.2.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我们通过风险识别发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违法适用优惠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未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收入;适用应税所得率与实际行业不符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和评估检查纳税人的如下行为:

  ·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未如实进行收入申报;

  ·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达到查帐征收条件未及时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4.2.7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我们发现开具、取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虚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使用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取得普通发票(如虚开发票、借用发票、取得假发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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